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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最高200万等你来领  福建省电商专项资金今天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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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福建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将对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农村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等专项予以支持,包括闽货自营电商平台、闽货网上专业市场、跨境电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企业并购等16项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速上网(http://www.fiet.gov.cn/xxgk/tzgg/201508/t20150805_153565.htm)看下,下载资料填报申请。



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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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200万元
 根据去年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电商企业、电商园区、上网拓展市场的“闽货”等都在补助范围之内,最高补助达两万元。比如,对省级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省商务厅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为加快引进行业龙头,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入驻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符合条件的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额,前2年每年给60%~80%奖 励,后3年每年给30%~40%奖励, 为了支持“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符合相关标准的,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设立仓储,对建仓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省商务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建设的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
  2.2014年,全平台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

(二)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我省鞋服、茶叶、石材等优势产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如产业带等);
  2.2014年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主投资设立,建有仓储物流配送或展示交易信息系统,且与省(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承诺对接。

(四)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费用补助
  申报条件:
  1.2014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国际物流费用仅限于企业本身电商业务,不能用于提供第三方服务。
  
(五)通过江阴口岸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改造项目补助
  申报条件:
  1.建有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平台销售的汽车应为通过本省江阴口岸进口的整车。
  
(六)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简化通关、物流、支付、税务流程等公共服务项目,申报项目建成使用时间为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
  
(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境外仓储补助
  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境外仓储,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自建或租赁(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仓储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八)本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奖励
  申报条件:
  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2014年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
  
(九)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或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我省企业;
  2.已为5家以上福建省内企业提供服务。
  
(十)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
  申报条件:
  1.开展电商化转型的我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家政、婚庆、家电维修、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企业;
  2.2014年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且网络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十一)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
  2. 2014年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如为农产品,需2014年网络零售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或网络批发年销售额达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十二)企业并购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方式包括:
  (1)股权并购:我省企业通过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权或向被并购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被并购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并完成并购资产权属变更取得100%所有权;
  (3)合并(兼并):被并购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企业或与我省企业新设合并企业,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2.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5.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2014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
  
(十三)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度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7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
  2.企业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拥有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服务口碑良好,能够为我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
  
(十四)引进行业龙头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新入驻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以及新进入我省自贸试验区、2014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省外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企业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
  
(十五)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
  1.项目为2015年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
  2.项目获得银行贷款并已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
  
(十六)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新聘用省外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年薪20万以上;
  2.曾在国外及省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
  3.已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项目申报联系人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联系人:
  陈秋明 电话:0591-87275269
  孟凡明 电话:0591-87835107
  傅毅松 电话:0591-87270357
  传真:0591-87842682


  省财政厅外经处联系人:
  薛承财 电话:0591-87097430
  传真:0591-8709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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