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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目前我国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16项,费用金额少则10元,多则3000元。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印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维护负担。《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就一起来详细了解新近出台的专利费减缴政策——
根据《办法》,此次纳入减缴的专利收费包括四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办法》称,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将减缴上述四项收费的85%。(原费减比例为70%)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四项收费的70%(原规定不费减)。
目前,专利申请费标准为160~3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为800元。年费标准在100元~600元,复审费标准为160~400元。
以一项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专利申请费为3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为800元,6年内不用缴纳年费,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为400,四项费用一共为1500元。
如果按照减缴70%测算,《办法》施行后,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上述四项费用只需要1050元,比之前减少450元。
不过,想要减缴这笔费用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将不予减缴。
此外,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除了要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外,还将被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目前我国国内申请案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占绝大多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帮助当事人办理各类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很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为图方便、赶时间或其他种种原因,在代当事人办理费减手续时,随意填写年收入的,替当事人签名的,编造经济困难情况的,篡改证明文件的,种种不合规定的情况,不一而足。新的减缴办法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此类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是立了“此路不通”的牌子,提醒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以前则不需要提供该证明),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前同样不需提供该证明)。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系统备案注意事项:
1、预览时应确保备案信息准确无误,提交之后不可以修改。
2、同一账号(如代理机构)可以对多人进行费减备案;同一备案人同一年度只能存在一条合格的备案记录。
3、出现备案审批结论不合格,以及备案年度结束两种情况时可以重新备案。
4、系统备案完成后,相关材料应尽早(指定期限内)提交至指定的代办处。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前文所述的申请条件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①今年9月1日之前办理过费减的专利,按照原额度费减。如要享受新的费减额度,需重新提交费减申请。
例如:某公司的发明专利A,2016年9月1日之前办理的费减,其授权以后的年费依然按照70%的额度进行减缓。若该公司想享受85%的新费减政策,需在9月1日之后重新递交新的费减材料。
同样,旧政策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公司不享受费减。2016年9月1日之前,两个及以上单位/公司申请的专利,可以在9月1日之后提交费减材料,享受新70%的政策费减。
②公司办理费减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那么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该怎么办呢?提供企业零纳税证明就可以了。
③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备案,以便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前备案。所以新规实施第一年,就有可能遇到一年办理两次费减的情况。9月1日后办一次,为下一年做准备再办一次。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于8月1号正式上线,而新的费减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将停止接收现行的纸质版费减证明,所以,如果手上有技术准备申请,最好在9月1号之前办理完申请及费减相关手续,以免因为对新规的不适应,导致后期麻烦的增加。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