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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为员工带来福音,它给企业敲响警钟,它就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它。
回顾历史,我们国家经过了把员工的地位吹上天的神化阶段(尽管只是在舆论层面上),又矫枉过正地把员工摔进了沦为工具的地狱阶段(尽管都是打着改革的名义进行的),在经过了两极分化的对待以后,劳资关系终于回归到一个比较合理和公允的定位,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出台后,对企业员工权益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今年,在部分地方政府将保障职工权益纳入政府考核之后,针对企业用工管理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也诞生了。
《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1、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4、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监察部门将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规定了分类监管措施,主要是相应增减日常巡视检查的频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同时,对于C级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乍一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处罚呀?然而下面这句才是重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将计划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这一规定,看似对企业现实管理影响不大,但是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来看,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劳动监察的力度可能会加大,而且,这样的一个信用信息一旦与其他部门共享,对企业的影响将会非常之大。
因此,观察号建议广大企业,比照“评价标准”进行自查,有条件的企业,人事内审部门可结合“评价标准”进行日常人事内审,梳理目前的用工管理,纠正一些违法违规情形,以便提升信用等级,避免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