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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最高650万重奖区内上市企业引发热议


近十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都在不遗余力推动本地企业上市,自贸区也不例外。


日前,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就发布上市奖励政策,片区内的企业如果成功上市,在上市流程的不同阶段,累计可获得区政府奖励350万元,加上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共计6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也能向市、区政府申领最高390万元的奖励。同时,无论企业是在国内或国外上市,还是在新三板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南沙自贸片区都会有相关奖励政策,可实现全面覆盖。


福建的小伙伴们是不是看得眼红呢?实际上,福州和厦门两市都曾出台过对本市上市企业的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咱们稍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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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据媒体报道,除了广东自贸区前海片区未出台上市专项扶持政策,该区域内的企业上市是依照深圳市的办法之外,其他所有的自贸区均出台过相关奖励政策。该媒体还对各自贸区的奖励政策做了个对比:

 

对比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补贴金额,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最高,其次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340万,接下来分别是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的330万,天津自贸区的300万,上海自贸区的200万,以及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的100万。

 

新三板挂牌补贴方面,最高的是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分阶段补贴130万。紧随其后的是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一次性奖励120万,天津自贸区则是一次性补助100万,上海自贸区和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都是一次性奖励50万,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为一次性奖励30万。

 

(提示:由于小编暂未找到福建自贸区各片区出台的奖励政策,故对以上奖励数字保持观望。)

 

对于“南海重奖企业上市,领跑全国自贸区”一事,有专家对此进行了探讨:

 

专家A认为,在上市之前企业普遍资金不足、规模不大,因此政府分阶段给予的数百万奖励资金是具备吸引力的,就像渴时一滴如甘露,醉后添杯不如无。比如这些钱给骨干发发奖金,就可以马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说不定事儿就干成了。一旦上市成功,随之而来的直接融资数额巨大,不仅有资本集聚的效应,还可以带动上下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专家B表示,政府不一定需要“利诱”企业上市。企业要不要上市,什么时候上市,那都是企业自己的事,跟政府本来没有一点关系,政府急于推动企业上市,是不正当的政绩观造成的。政府可能认为,在本区域内上市企业越多越好。实际上,企业是不是做得好,是不是能给政府上交更多的税收,跟企业上不上市没有正比例关系。比如,华为就没有上市,如果按照这个鼓励办法,华为就不是一个好企业。

对于政府持巨资奖励区内上市企业这件事,您持什么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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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小编附上福州市、厦门市和马尾区政府对区内上市公司的奖励政策,有兴趣的企业可多做了解。


厦门


据小编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显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曾于2007年公布,并在2008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意见》提出,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厦门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方案还将对“借壳”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厦门投资的,可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福州


福州市同样是在2010年就提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办法,提出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福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马尾区


在今年7月,福州市马尾区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其中同样提到加大对马尾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资金扶持,内容包括:

 

鼓励在境内上市


1、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3、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发行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鼓励在“新三板”挂牌


1、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督导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已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3、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发行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且不再享受“鼓励在境内上市”的政策奖励。


鼓励在境外上市


以马尾企业为主要背景,在其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并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鼓励境内“借壳”上市


企业按规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回马尾区,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返程投资及再融资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马尾区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将募集资金实际5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至马尾的“借壳”上市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本项奖励在企业完成返程投资后予以兑现。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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