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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四法迎来意义重大的“小”改,自贸区功不可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工商业界比较熟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了文字不多但却意义重大的修改,相关修改将在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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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


本次外商投资四法的修改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每部法律都增加了一条,内容大同小异,总结下来即境外投资者举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时,如果“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于外商投资四法相关条文所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原有的备案制需要申报很多材料,包括合同、章程、研究报告等,审查也需要很长时间,现在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纸质材料减少90%,原来10页的材料,现在1页就够了,原来需要20个工作日,现在3个工作日就够了。

 

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也将出现重大变化。


1、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4、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得到肯定


外商投资四法所规定的审批事项,实际就是长期以来需要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至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合并、分立、延长经营期限以及委托他人经营等事项。而所谓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根据商务部在同一天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解释,实际上就是在上海自贸区等自由贸易区所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适用于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是指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而从2013年10月起,我国就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其中规定将“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原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此期间,4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如今,自贸区经验得到肯定并推广至全国,我们有理由期待,负面清单模式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更大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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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负面清单有可能长什么样?


不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消全面审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修改4部法律只是重要的第一步,新法要落到实处,很重要的一点还得看全国版的负面清单怎么定。


根据新华社报道,全国版负面清单将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处理全国版负面清单与其他3份清单(目录)的关系。

 

第一,目前在上海等4个自贸试验区实行的负面清单包括对50个行业的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版的负面清单是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照搬过来,还是增加或者减少一些条目;以及在制定全国版清单后,自贸试验区的现行清单是否继续使用,是否保持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更高的开放水平,尚不得而知。全国版负面清单是否能像《外国投资法》(草案)所说的那样,对于所有限制类条目均“详细列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条件”,而不是笼统地说须经审批或者在清单中列明一些条件而实际上还存在其他限制条件,也值得期待。

 

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首次公布以来,历经六次修改,已成为中国对外资进行准入管理的最重要抓手。与负面清单仅列出禁止类和限制类不同,该目录采取正面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将外资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4类(目录仅列前3类,未列在目录中的即为允许类)。在全国版负面清单出台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外资管理将由“产业目录时代”进入“负面清单时代”。

 

第三,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进入冲刺阶段,而负面清单是当前谈判的重点和难点。曾经有说法认为,中方会等待中美达成协议之后才在国内立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次修法一方面表明,中国对扩大开放持积极主动态度;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就开放水平而言,全国版负面清单可能不会“一步到位”,而是会为对外谈判留有余地,待谈判达成协议后再适当调整国内负面清单(可能全面调整从而适用于来自所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也可能仅是对美国投资调整适用中美协定下达成的负面清单)。

 

综合来看,全国版负面清单在形式上可能比较接近自贸区负面清单,在实质开放水平上很可能高于2015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低于美方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要价,高于还是低于自贸区负面清单则较难判断。



除制订全国版负面清单外,出台对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以及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都需要一段时间,新制度的优越性才能逐步显现。观察君建议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密切关注和参与这一进程,并视情调整投资安排。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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