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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高信用企业将迎来激励措施!



去年11月,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厦门片区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在全国率先开展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9月,厦门片区再次推动企业信用建设。日前,厦门片区管委会与厦门市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应用 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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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主要特点有三:


一是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应用。


推动实现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共享、互动融合,鼓励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财政资金支持、人员录用晋升等工作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


二是建立诚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奖惩体系。


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诚信主体进行联合激励,给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政府补助、工程招投标优先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红名单”上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失信主体采取加强监管,跨部门、跨领域予以限制或禁入,企业法人连带责任制度等惩戒措施。


三是率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信用监管中。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和信用评级作为政府监管的参考依据等,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建设。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厦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开展信用信息的应用工作,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加快形成诚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奖惩体系,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要求,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推进自贸区建设部署,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运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使用工作

  

(一)推动实现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应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建立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共同推进厦门自贸片区社会诚信建设。

  

(二)各部门、协会、商会及第三方机构可通过相应途径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可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信用信息的披露及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是与市信用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一体化建设的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提供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公开等服务。

  

厦门自贸片区在综合服务大厅开设社会信用查询服务窗口、人行征信系统查询窗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窗口等,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四)鼓励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财政资金支持、人员录用晋升等工作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

  

三、规范信用主体的红名单、黑名单管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普遍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库。将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

  

(二)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红名单”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对进入“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应保留3-5年。

  

(三)“红名单”及“黑名单”产生后将通过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厦门市信用中心,通过“信用厦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示,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信息。

  

(四)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出具“红名单”及“黑名单”,并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建立、健全诚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诚信主体进行联合激励

  

1.加强对诚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及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在片区内行使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对“红名单”库中的主体制定联合激励措施,对诚信典型、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主体及其他诚信信用主体,切实加强对诚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信用“红名单”主体及其他诚信信用主体,切实加强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3.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综合监管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应注重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及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

  

4.鼓励税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信易贷”、“信易债”等“银税互动”型守信激励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红名单”上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诚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约束失信行为,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

  

1.完善惩戒措施。厦门自贸片区内各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按照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1)信用提醒。各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并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各主管部门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3)重点监管。各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失信主体进行重点监管、高频监管,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

  

2. 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1)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信息提供主体应针对各自的监管领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牵头会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签署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不断提升政府治理监管的能力。

  

(2)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各相关部门应出台对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具体措施,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4)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行联合惩戒措施的个人连带责任制度。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应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3.完善强制退出机制。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对严重失信且拒不改正的信用主体限制其准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可在一个或多个领域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4.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各主管部门或机构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主管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

  

(一)厦门自贸片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内部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行业标准、行规等对守信和失信会员进行奖惩。

  

(二)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公约和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规范会员行为。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做出信用承诺的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承诺的责任和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守信自律,努力形成诚信示范模范效应。

  

(三)鼓励经政府主管部门认证的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信用大数据收集监测,编制发布厦门自贸片区信用分析报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相关的监管和信用信息。

  

鼓励企业使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往来中的信用凭证。鼓励企业互相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推动信用产品的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和信用评级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政府招投标以及对企业奖惩的参考依据。

  

(四)培育发展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努力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各相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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