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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炸级利好!一起围观史上最给力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随着创业公司的兴起,期权激励制度变得广为人知。我们经常能从新闻上听到的一个词就是股票期权。所谓股票期权,实际上是指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对于很多创业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是最为常用的员工激励方式之一。大多数创业公司能够给员工开出的工资有限,股票期权是他们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的关键。即便是腾讯、百度这种级别的大公司在成立之初,初创员工也是在股权期权激励下,才在数年之内拿着低工资,随着公司一起走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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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按照此前的税收制度,员工在通过努力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之时,却要面临税收政策上的极大障碍。按照规定,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需要有两次征税环节。在行权环节,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预先支付一笔税金。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这意味着,在期权真正在市场上兑现变现之前,员工就需要交纳一大笔现金来行权,并且税率最高高达45%,这笔费用往往高于员工的现金储蓄,这不仅会给加入创业企业的人才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也不利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吸引人才。

 

在此前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曾受到李克强总理的高度关注。如今,新政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通知。创业公司和人才流动迎来又一重大利好。


激励内容


新政策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有多方面优惠安排。

 

如对于非上市企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一个公司净资产每股10元钱,公司给你股权激励1万股,相当于10万元钱。按以前的政策,要立马纳税。这个时候,很多员工当然不乐意,这笔激励跟公司前景有关,这些股票未来是否值10万元还不确定。新政策下,可以等到将来股票卖掉产生现金收益的时候再来纳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另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此次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将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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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条件

 

当然,该优惠政策有限定条件。比如设有负面清单,对激励对象范围进行划定等。


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原则,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范围。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为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浏览通知全文。


总的来说,新政策规定只需在股票(股权)转让时这一个环节征税,递延了纳税时点,简化统一了税率,还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这无疑将极大缓解员工的现金流压力,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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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自贸区来说,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早已不陌生,对企业高端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纳税政策早已在各大自贸区落地生根。

 

去年9月,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就曾颁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福建自贸区内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可享受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即对于获得奖励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规定,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另外,福建自贸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获得股权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而且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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