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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领导开始走访售电公司和用电大户,原因在它


近日,几份网络流传的文件显示,国家电网公司正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的供电服务工作。这些文件显示,要求各省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逐户走访”营业区内售电公司、各类园区及110千伏以上用户,发放文件;于10月25日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服务讲座”。其中还特别强调“对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220千伏及以上符合市场交易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各省公司分管领导要亲自上门走访”


像这样严格地要求这么高级别的公司领导亲自上门挨家挨户地走访大客户,这在国网公司历史上尚属首次,究其原因嘛,当然是和电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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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两《办法》系国家首次明文规范售电和配电网业务。两《办法》系国家首次明文规范售电和配电网业务。国家电网或将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前文提到的积极的举动也再次激起了众人对于售电市场未来的想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权利与义务,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权利与义务,应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投资主体;明确提出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主体,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将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而增量配电网应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下面本文将针对售电公司、配电网运营者和电网企业三类市场主体,从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对《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进行解读,有兴趣的企业和个人可一起来研究。


准入与退出条件


与输配电等一般电力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具有营销服务性质,与其他行业的营销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售电公司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资产及电力营销专业人员做为支撑的条件下才能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电服务。为了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风险,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售电办法》从资产、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等方面设置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要求售电公司从业人员需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同时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此外,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负责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因此,与普通售电公司相比,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增加了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业务专业人员、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推动我国售电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售电侧办法》与《配电网办法》对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与配电网业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能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要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此外,《配电网办法》还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售电公司和配电网运营者在退出市场前必须妥善处理好所负责区域用户用电的后续问题。《售电办法》中规定如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将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售电公司如自愿退出,需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后才可以申请退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要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将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权利与义务


售电侧改革在原有电力市场内引入了售电公司和配电网运营商两个新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配电网运营商以及电网公司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对上述三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1)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双边交易、交易机构集中交易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中购售电。在购电方面,售电公司可以跨省跨区交易,但在售电方面,同一售电公司只能在省内的多个配电区域内进行售电交易。售电公司还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同时售电公司还应履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用户信息保密、服从电力调度等方面的义务。

 

(2)配电网运营者

 

增量配电需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增量配电网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可以自主运营,也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给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配电网运营商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要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个配电运营者,且配电运营者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配电网运营者需负责其配电区域内的供电服务与配电服务,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服从电力调度管理。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配电网运营者可开展售电业务。

 

同时,配电运营者还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为用户提供配售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并获得收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方面的权利。

 

(3)电网公司

 

电网企业是需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有义务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按照政府规定收费。当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电网公司也有义务承担原配电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


电力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大背景下,发布并执行售电侧改革管理办法是深化改革的指向标,也是改革少走弯路、不走错路的重要保障。总体来说,《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根据我国目前售电市场建设情况,对售电侧纵向改革链条的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两份文件的表述中,依然可以看出各方博弈的痕迹。比如,《售电管理办法》给电网企业设定了“禁区”,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据了解,有部分地区曾提出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专用输配线路向电力用户直接供电,但遭到了电网方面的反对。经过多轮讨论、博弈后,最终《配电管理方法》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市场准入和主体权责及业务范围是市场的核心,无论改革路径如何设计、市场规则如何制定,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主体来执行和承载,规定主体如何组成、如何构建、如何开展业务、如何明确责权当是保障改革目标顺利实现、推进改革协调进行的必要手段。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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