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m@czxco.com

0591-87538000

联系我们

福建省成长线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电话:0591-87538000
公司邮箱:cym@czxco.com
812128856@qq.com
客服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Web:www.czxco.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123号航空大厦21层
>>   首页 > 政策导读 > 《电子商务法(草案)》重点内容都在这儿,不读你就out!

《电子商务法(草案)》重点内容都在这儿,不读你就out!



早在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已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在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说明后,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第一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QQ截图20161221082724.png


这部酝酿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那么除了明确鼓励电子商务发展,草案到底对商户及消费行为做了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

电子支付

造成损失应返还资金并赔偿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客户信息处理

禁止非法收集,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商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

 

草案要求,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用评价

禁止电商威胁用户删除差评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例如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利用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行为;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的行为;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行为。

 

电商经营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QQ截图20161221082736.png

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提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快递延误或丢失

赔偿将有法可依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商登记

除部分主体,均需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于登记。

故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令禁止以下五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

 

★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权威人士透露,如《电子商务法》草案顺利通过审议,下一步,国务院将对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制定更具操作性、更明晰的规定,厘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与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范畴。对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未来将按照已经列入立法计划并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观察君也将为您追踪后续进展。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