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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海关总署发布了2017年第9号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近日海关对此还专门做了相关问题的解读,一起来看看!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如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三者任选其一)。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制度衔接,内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如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