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m@czxco.com

0591-87538000

联系我们

福建省成长线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电话:0591-87538000
公司邮箱:cym@czxco.com
812128856@qq.com
客服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Web:www.czxco.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123号航空大厦21层
>>   首页 > 政策导读 > 这部24年来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这部24年来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在22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共35条。主要对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并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草案补充、完善了应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对于企业而言,草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关注点:


QQ截图20170228084609.png


关注1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简称、商标属不正当竞争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此次修订草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改动,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同时,草案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关注2

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同时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修订草案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注3

员工辞职后泄露商业秘密将受罚


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都说每个人跳槽的背后有一千种不一样的原因:个人长期得不到提拔,公司不给股权激励……最“高大上”的是被竞争对手用高薪挖走,看中的是员工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员工个人,还有新东家。这不仅将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关注4

不正当竞争者将被纳入信用惩戒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此外,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


可以说,本轮修订内容的两大亮点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自贸区观察”。

上一篇 下一篇